关于第51468798号“INOCULAT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INOCULATE 51468798

阅读:174932 2021-10-1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拜欧塔肥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恒方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1468798号“INOCULAT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为申请人原创的臆造词汇,经过使用已具备了一定的知名度和显著特征。2、申请商标使用在所指商品上并未直接表示商品功能…

  申请人:拜欧塔肥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恒方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1468798号“INOCULAT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为申请人原创的臆造词汇,经过使用已具备了一定的知名度和显著特征。2、申请商标使用在所指商品上并未直接表示商品功能、用途等特点。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INOCULATE百度、谷歌翻译、肥料的百度百科介绍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文字商标,由英文“INOCULATE”构成。申请商标可译为“接种,给......做预防注射”,指定使用在“除杀真菌剂、除草剂、杀虫剂、杀寄生虫剂外的农业化学品、肥料制剂”等商品上,其文字仅直接表示了上述商品的功能、用途、使用方式、性质等特点,缺乏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申请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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