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1982029号“好的出租联盟”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好的出租联盟 51982029

阅读:69903 2021-10-1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高德软件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海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1982029号“好的出租联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是申请人根据自身业务要求而独创设计的标识,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2、申请商标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与申请人紧密联系,进一步增加…

  申请人:高德软件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海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1982029号“好的出租联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是申请人根据自身业务要求而独创设计的标识,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2、申请商标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与申请人紧密联系,进一步增加了商标本身的识别性。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部分网络媒体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文字商标,由汉字“好的出租联盟”构成。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为商业和营销目的进行消费者分析等服务上,其文字不易使消费者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缺乏显著性,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寻找赞助等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对象、内容、方式、作用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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