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1524060号“MARRYQUEE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MARRYQUEEN 51524060

阅读:37378 2021-10-1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保山美归咖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1524060号“MARRYQUEE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的,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858123号“玛丽皇后 QUEENMARRY”商标(以下称引证…

  申请人:保山美归咖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1524060号“MARRYQUEE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的,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858123号“玛丽皇后 QUEENMARR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显著识别部分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2、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并具有商标的显著性和识别性。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餐厅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饭店、咖啡馆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文字商标,由英文“MARRYQUEEN”构成。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显著识别英文“ QUEENMARRY”构成、呼叫、外观方面相近,且含义存在一定关联,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共同使用在前述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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