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1531806号“ANCHOR”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ANCHOR 51531806

阅读:62899 2021-10-1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新西兰乳品牌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思浦盛(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1531806号“ANCHO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具有很强的显著性,申请商标名下有许多包含“ANCHOR”或以其为显著部分的商标已…

  申请人:新西兰乳品牌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思浦盛(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1531806号“ANCHO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具有很强的显著性,申请商标名下有许多包含“ANCHOR”或以其为显著部分的商标已在第29类上获准注册。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321598号“Anchor及图”商标、第11688428号“力加 ANCHOR lite及图”商标、第11688427号“力加 清爽 ANCHOR lite SMOOTH TASTE及图”商标、第14533213号“力加 冰啤 ANCHOR Ice DOUBLE ICE BREWED SINCE 1933及图”商标、第15693014号“力加 清爽 ANCHOR lite SMOOTH TASTE SINCE 1933及图”商标、第11688433号“力加 清爽 ANCHOR lite SMOOTH TASTE ASIA PACIFIC BREWERIES LTD. 1933及图”商标、第11688430号“力加 清爽 ANCHOR lite SMOOTH TASTE ASIA PACIFIC BREWERIES LTD. 1933及图”商标、第15693013号“力加 清爽 ANCHOR lite SMOOTH TASTE SINCE 1933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未构成近似商标。三、申请人正与引证商标二至八所有人协商共存事宜,引证商标一已被提起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一撤销申请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

  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2、至本案审理时,申请人未向我局提交相关共存协议的证据材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ANCHOR”与引证商标一至八独立认读部分“Anchor”“ANCHOR”字母构成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在整体认读上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牛奶;牛奶制品”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核定使用的“豆浆;果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未提供相关使用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可与引证商标一至八相区分的显著性和识别性。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在先获准注册的商标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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