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嘉士伯瑞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6602764号“RAMLOS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314682号商标经异议程序裁定不予核准注册,该异议裁定已生效;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945136号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注册,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752期《商标公告》上,故上述引证商标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