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库波集团合作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0965594号“be Naturell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特征,使用在指定商品上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所指情形。二、瑞士政府已同意许可申请人使用申请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经公证认证的授权许可文件及中文翻译原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虽包含与瑞士国旗近似的图形,但鉴于申请人提交了瑞士联邦知识产权局出具的同意申请人注册申请商标的授权文件原件,故视为经瑞士政府同意,因此,申请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所指“经该国政府同意”之除外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