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PBM,INC.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561754号“IMI PBM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007227号图形商标在构成要素、整体认读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