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天津阿里巴巴文化娱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7913353号“优视汇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部分引证商标状态信息、商标共存协议、各大播放平台标识信息、类似商标及案件决定书、判决书信息、申请商标部分使用材料等。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903631号“优视 UNISIGHT及图”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依法撤销,该商标现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首先,鉴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564112号“优视”商标、第10000210号“优视 UC及图”商标所有人已出具了《商标共存同意书》,同意申请商标与其商标共存,且双方商标亦有区别,故上述引证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其次,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309670号“TutorMeet Enterprise及图”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