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美弗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隆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0964689号“Simb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
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614729号“SIMBA及图”商标、第26352075号“SIMBA”商标的注册申请均已被驳回,两商标现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352076号“SIMB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经我局审理作出的商评字[2018]第0000229905号重审第0000000642号驳回复审决定书决定在“野营用睡垫(床垫);野营用气褥垫;羽毛褥垫;床头板;非医用气褥垫;软垫;非医用气垫;婴儿防滚垫”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在“枕头”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3、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614730号“SIMB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经我局审理作出的商评字[2020]第0000344444号驳回复审决定书决定在“野营用睡垫(床垫);床用垫褥;软垫;野营用气褥垫;非医用气褥垫;羽毛褥垫;颈枕;乳胶枕头;填充枕头;充气枕头;床头板;非医用气枕;野营用睡垫”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在“枕头”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四核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