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吕梁草森圆畜牧养殖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达隆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2388690号“草森圆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320116号“B及图”商标、第12978377号“鼎弘牧场及图”商标、第18875155号“牛坚强及图”商标、第15836367号图形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认读上具有一定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