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蟹后餐饮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方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0576081号“MICHELLE FA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51517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所有人现已注销,已丧失法人资格。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百度百科搜索结果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相同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如共存于相同或者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申请人所称引证商标的所有人已被注销的情况不必然导致引证商标的商标权消灭,故此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