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2437714号“XQUAN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XQUANT 52437714

阅读:114967 2021-10-1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杭州衡泰软件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吉航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2437714号“XQUAN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224365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249495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5647…

  申请人:杭州衡泰软件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吉航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2437714号“XQUAN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224365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249495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564721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5172907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363327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5057206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2030991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348536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494893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1729989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5172488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2908961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国际注册第123669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在先注册商标的延续性注册。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宣传推广,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引证商标一、四、十一已被驳回,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经我局审查决定初步审定在 “生物化学研究和分析,化学研究和分析,化学生产方法的开发和测试”服务上的注册申请,驳回在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该商标所有人对于我局予以初步审定的部分提出了分割申请,分割后注册号为52243656A(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四)。

  引证商标一、四、十一的注册申请已被依法予以驳回,驳回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十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予以撤销,撤销决定书尚未生效。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四、十一的注册申请已被依法予以驳回,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设备和仪器的功能测试”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五、七、八、九、十、十二、十三、十四核定使用的“工程绘图”等服务,属于相同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五、七、八、九、十、十二、十三、十四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如共存于相同或者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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