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杭州大赋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420714号“招商达产业协同创新服务联盟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和可辨识度,并不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申请商标与第12013681号图形商标、第20987464号“西安市中小企业联合会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不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经注册了“招商达”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先例。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著作权登记证书、其他商标信息资料、宣传图片、产品交易记录等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有所区别,并不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但申请商标用于指定的广告宣传等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指定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申请人其他理由和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