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开放国家乳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1958340号“OC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提供就业咨询服务上的复审申请,因此,第34433111号“OCD SPECIAL CAR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不构成申请商标在其他服务申请注册的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第8654640号“欧舒丹 OCD”商标、第27032262号“乌茶道OCD”商标、第15744244号“OG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四)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四尚处于撤销案件审理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正在与引证商标二的所有人协商共存事宜,请求暂缓审理本案。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四尚处于撤销案件审理中,但时至本案审结之时,二者均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时至本案审结之时,申请人并未向我局提交其与引证商标二所有人签署的共存协议等资料。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放弃申请商标在提供就业咨询服务上的复审申请,故申请商标在该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我局不再评述,同时,由于申请人的放弃申请,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不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为字母组合“OCD”,其与引证商标一、二的主要识别部分“OCD”相同,且与引证商标四“OGD”首尾字母相同,整体字形相近,上述商标予以相关公众的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提供就业咨询服务外的广告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