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陈振龙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0604771号“ZO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国际注册第848681号“ZOO”商标、第21063387号“LITTLE ZOO”商标、第28107455号“ZOOO”商标、第25576308A号“ZOOCOFFE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不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显著性。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版权登记资料、商品销售页面、产品图片等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ZOO”与引证商标一以及引证商标二、四的主要识别部分相同,与引证商标三字母构成、呼叫相近,上述商标予以相关公众的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平面设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平面美术设计等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并非申请商标在指定服务上的使用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可与引证商标一至四相区分。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