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金蚝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287289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28848311号图形商标、第22592291号“荆华供销及图”商标、第20520784号“松鑫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构成、含义等方面不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其与纯图形的引证商标一以及引证商标二、三的图形部分在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可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相区分。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