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重庆仕益产品质量检测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中润知识产权服务中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9585171号“仕益”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385103号“仕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予以撤销,且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被撤销,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