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弈鸣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栢岑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5551215号“ELKO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6855926号“爱可斯 ELKO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855455号“爱可斯 ELKO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338766号“ELK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连续三年未使用审理程序中,且引证商标一、二注册人营业执照曾被吊销,因此,引证商标一、二被撤销的可能性很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8844278号“ELKO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在动物用化妆品商品上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二、三已经我局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审理决定予以撤销,我局分别于2021年8月27日、2021年3月13日刊登了撤销公告,上述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引证商标二、三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仅由文字“ELKOS”组合构成,与引证商标一、四英文相同,已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磨利用制剂、动物用化妆品商品与两引证商标核准使用的研磨材料、动物用化妆品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肥皂、化妆品等其他商品与引证商标一、四核准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该部分商品上与两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磨利用制剂、动物用化妆品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