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株式会社资生堂
委托代理人:北京再言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22849991号“资生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646531号“资生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我局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不予注册,且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被不予注册,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