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6778070号“麦上”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麦上 26778070

阅读:4183 2021-10-1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杭州泡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裕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财港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2月4日对第26778070号“麦上”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自2017年9月至2019年4月,短短两年多时间内,注册申请了5037件商标,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

  申请人:杭州泡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裕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财港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2月4日对第26778070号“麦上”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自2017年9月至2019年4月,短短两年多时间内,注册申请了5037件商标,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行为。被申请人短时间内注册申请了大量商标,严重扰乱了商标管理秩序,抢占公共资源,属于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的注册。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于2021年6月22日领取了答辩通知书,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10月9日申请注册,于2018年9月21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28年9月20日。

  2、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名下共有五千余件商标,共涉及18个商品和服务类别包括:3、5、7、9、10、11、25、28、30、35、36、38、39、41、42、43、44、45。被申请人2017年9、10、11、12四个月共申请注册了4378件商标,其中17年9月申请注册1220件,10月申请注册959件,11 月申请注册1397件,12月申请注册551件。2018年1、7、12三个月共申请注册660件商标,其中1月申请注册899件,7月申请注册1件,12月申请注册11件。

  3、被申请人经营范围主要为研究和试验发展、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等予以证明。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前已获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又因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审理本案,故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属于总则性规定,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相关实体条款之中。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在案证据等情况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主要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禁止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关于主要焦点问题,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立法精神在于贯彻公序良俗原则,维护良好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营造良好的商标市场环境。在审查判断争议商标是否属于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要考虑其是否属于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此外,依据商标法相关规定,民事主体申请注册商标,应该有使用的真实意图,以满足自己的商标使用需求为目的,其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应具有合理性或正当性。本案中,由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和经审理查明2可知,被申请人名下共申请注册了五千余件商标,共涉及18个商品和服务类别包括:3、5、7、9、10、11、25、28、30、35、36、38、39、41、42、43、44、45。被申请人2017年9、10、11、12四个月共申请注册了4378件商标,其中17年9月申请注册1220件,10月申请注册959件,11 月申请注册1397件,12月申请注册551件。2018年1、7、12三个月共申请注册660件商标,其中1月申请注册899件,7月申请注册1件,12月申请注册11件。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五千余件不同标识在若干不同行业类别上,已明显超出了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其前述行为属大量注册囤积商标的行为,具有主观恶意,显然已超出了正常的商标使用意图,不具备申请注册商标应有的合理性或正当性,属于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的行为。综上,本案宜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禁止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0月14日

本文《关于第26778070号“麦上”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麦上 26778070》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1611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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