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0554177号“慧目堂 3EYES”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慧目堂 3EYES 10554177

阅读:100274 2021-10-2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上海慧目堂品牌营销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弘智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南京慧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省宁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0554177号“慧目堂 3EYES”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03205号决定,于2021年03月17日向…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上海慧目堂品牌营销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弘智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南京慧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省宁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0554177号“慧目堂 3EYES”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03205号决定,于2021年03月1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其于2017年8月26日至2020年8月25日期间(以下称复审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无效,故复审商标在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计算机病毒的防护服务、托管计算机站(网站)、把有形的数据或文件转换成电子媒体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为全国知名的战略品牌营销咨询公司,在网站设计、软件设计服务上为中国客户提供了多样化个性化的全方位设计服务,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在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计算机病毒的防护服务、托管计算机站(网站)、把有形的数据或文件转换成电子媒体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营业执照副本;

  2、申请人与上海大境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翡眯乐(上海)母婴用品有限公司、上海珂兰商贸有限公司、湖北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欣畅实业有限公司等主体签订的合同及相关发票。

  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阶段(以下称撤三阶段)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3、申请人与上海珂兰商贸有限公司、上海恐龙纺织装饰品有限公司、深圳房多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清远市古朕茶油发展有限公司、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欣世纪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欣畅实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及清远市古朕茶油发展有限公司、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主体开具的发票。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的经营范围并不包含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计算机病毒的防护服务、托管计算机站(网站)、把有形的数据或文件转换成电子媒体服务,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或不在复审期间内,或未体现复审商标,且均未体现复审服务,不足以证明申请人在复审期间内在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计算机病毒的防护服务、托管计算机站(网站)、把有形的数据或文件转换成电子媒体服务上使用了复审商标,被申请人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质证称其于2020年7月14日提交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的经营范围包含网站设计、信息咨询服务;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于复审期间内在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计算机病毒的防护服务、托管计算机站(网站)、把有形的数据或文件转换成电子媒体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有效的使用。

  经复审查明:

  1、复审商标由上海慧目堂艺术设计有限公司于2012年3月1日提出注册申请,2013年4月21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2类包装设计、室内装饰设计等服务上。2021年1月7日复审商标注册人名义变更为上海慧目堂品牌营销咨询有限公司。2020年8月26日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第42类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计算机病毒的防护服务;托管计算机站(网站);把有形的数据或文件转换成电子媒体服务上的注册提出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申请,我局于2021年2月1日作出撤销复审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决定。

  2、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017年申请人作为受托方与上海大境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签订的策划设计委托合同体现了复审商标,合同显示“网站规划设计01-09完成经过上海大境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确认后七日内,上海大境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向申请人支付合同金额的40%”,申请人提交了相关的发票予以佐证;2017年9月13日,翡眯乐(上海)母婴用品有限公司作为委托方与申请人签订的策划设计委托合同体现了复审商标,合同涉及品牌网站规划设计服务,申请人提交了相关的发票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2019年4月23日修订的《商标法》已经于2019年11月1日实施,本案的复审期间是2017年8月26日至2020年8月25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

  根据我局审理查明事实2,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于复审期间内在网站规划设计服务上进行了实际使用,复审商标实际使用的网站规划设计服务即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服务,故对复审商标在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服务及与之类似的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计算机病毒的防护服务、托管计算机站(网站)、把有形的数据或文件转换成电子媒体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依照《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0月22日

本文《关于第10554177号“慧目堂 3EYES”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慧目堂 3EYES 10554177》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1593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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