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龙之心科技有限公司
(原申请人:上海熊猫互娱文化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中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市冠英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19635524号“熊猫TV”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W018139号决定,于2021年5月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未提交其在2017年9月21日至2020年9月21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商标使用证据,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正处于破产清算中,具有不使用的正当理由。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2019)沪03破299号《民事裁定书》及《决定书》;
2、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随机指定管理人结果通知书;
3、(2019)沪03破299号之三《民事裁定书》;
4、债权人会议材料;
5、司法拍卖网页;
6、(2019)沪03破299号之四《民事裁定书》;
7、相关媒体报道材料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1、复审商标由上海熊猫互娱文化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4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7年8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6类教学材料(仪器除外);平版印刷工艺品等商品上。该商标于2021年6月23日转让至本案申请人北京龙之心科技有限公司名下。
2、2019年11月13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上饶市翼飞科技有限公司对上海熊猫互娱文化有限公司(即本案原申请人)的破产清算申请。
3、2020年12月16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9)沪03破299号之四《民事裁定书》裁定上海熊猫互娱文化有限公司名下无形资产(详见无形资产表)的所有权归买受人北京龙之心科技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所有。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在案证据予以证明。
我局认为,《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下列情形视为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正当理由:(一)不可抗力;(二)政府政策性限制;(三)破产清算;(四)其他不可归责于商标注册人的正当事由。具体到本案中,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及我局查明的事实2、3可知,在指定期间内上海熊猫互娱文化有限公司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中,可以认定其在指定期间内未对复审商标进行使用系具有正当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