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鸿振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畅得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济宁鸿振输送带销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熙兆(北京)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3月5日对第37267086号“鸿振HONGZHENBELT”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鸿振HONGZHENBELT及图”商标由申请人独创,经使用已为相关消费者所熟知,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20859186号“鸿振HONGZHENBEL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在先字号权。四、被申请人恶意抢注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五、争议商标具有欺骗性,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必将产生不良影响。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官网页面截图;
2、宣传画册;
3、购销合同、送货单及发票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相关规定。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4月2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0年1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7类机器传动带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的申请和注册时间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7类金属加工机械等商品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系原则性规定,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的相关实体条款中,我局将依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在案证据及案情适用《商标法》相应实体规定进行审理。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机器传动带”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申请人在先商标及商号已在“机器传动带”等商品所属领域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故本案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是指商标本身带有欺骗性,可能对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具有不良影响是指商标本身的图形、文字或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本案中,争议商标本身并未包含描述商品特点或产地的误导性词汇,亦没有任何消极或贬损的含义,未构成上述法条所禁止之情形。
申请人虽援引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实体性规定,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采用欺骗手段取得注册,在案也无充分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存在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的情形,故本案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