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安徽扬子空调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思远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赵俊英
(原被申请人:浙江中松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6月15日对第41038504号“YAZIR”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0137554号“YAIR”商标、第14750295号“YAIR”商标、第3809256号“YAIR”商标、第16785924号“YAI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商标的抄袭模仿。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等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商标档案信息;
2、商标使用材料及企业荣誉证书。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浙江中松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4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0年7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1类冰柜等商品上。该商标于2021年9月20日转让至本案被申请人名下。
2、引证商标一至四的申请和注册时间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11类冰柜等商品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冰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冰柜”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YAZIR”与引证商标一至四“YAIR”在字母构成、设计形式等方面相近,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申请人商标已依《商标法》第三十条予以保护,故本案已不再涉及《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后半句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规定之法律适用问题。我局对申请人有关主张不再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