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青岛华腾生态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1739603号“军垦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和宣传,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经查询,申请人发现已有类似本案情形的商标被核准注册。申请商标的使用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宣传使用、申请人相关报道、申请商标版权登记证书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含有文字“军垦”,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不予注册的情形属于禁用条款,具有不良影响的相关标志无论是否经过使用,均不能获准注册和使用。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列举的在先注册商标情形与本案不同,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