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苏金峰水泥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天阳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董帮明
申请人于2020年11月23日对第23744497号“金峰JINFENG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以水泥制造和房地产开发并重发展的中国500强民营企业,申请人的第184752号“金峰牌JINFENGPA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过长期持续的使用和宣传,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有极高的知名度,被申请人复制模仿申请人“金峰牌JINFENGPAI”驰名商标,极易误导公众,已构成对申请人引证商标的侵犯。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关于申请认定引证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报告;
2、认定驰名商标案件审批表;
3、行业排名;
4、2014-2019年度纳税证明;
5、2014-2019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6、2014-2019年度广告专项审核报告;
7、企业概况;
8、引证商标为相关公众知晓的证据;
9、引证商标连续广泛使用的证据;
10、引证商标理念广告投入及持续宣传的证据;
11、引证商标受保护记录;
12、引证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4月24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7类火警器的安装与修理服务上,获得初步审定后被他人提出异议,2019年7月23日裁定申请人异议理由不成立,争议商标于2019年9月21日获准注册。
2、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引证商标已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9类水泥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在案证据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为2019年9月2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进行审理,相关程序问题适用《商标法》进行审理。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虽然能证明引证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但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火警器的安装与修理服务与引证商标赖以知名的水泥商品所属行业特征区分明显,关联性较弱,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致误导相关公众,进而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故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所指的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