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东莞市闻宇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742883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和独创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709225号“斯迪尔www.SteelGt.co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70922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875167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920304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786700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介绍;
2、“闻扬环境公司”介绍、合同及发票;
3、申请商标标识委托设计合同;
4、相关宣传资料及引证商标所有人介绍;
5、其他证据资料等。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二已经我局撤销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均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2021年5月6日第1742号《商标公告》上,故引证商标二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引证商标三已经我局撤销决定予以撤销,现处于撤销复审程序中。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五图形部分在设计手法、视觉效果、构图要素等方面相近,整体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计算机网络和网站的在线推广;商业橱窗布置;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辅助;为消费者提供商品和服务选择方面的商业信息和建议;市场营销;替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人力资源管理;为商业或广告目的编制网页索引”服务与引证商标一、四、五核定使用的防广告、人事管理咨询、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编入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五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宣传报道或合同等资料中显示的商标为与其他商标组合形式,并非本案申请商标,部分证据并未体现申请商标。故结案全部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一、四、五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一、四、五相混淆。
另,鉴于引证商标三的审理结果对本案无实质性影响,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是否构成近似商标,我局不再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