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胡旭田
委托代理人:北京国凯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2549859号“甜莫儿”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8400085号“甜沫儿 TEA&MOR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已经我局驳回复审决定在“糖;蜂蜜;面包;冰淇淋”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在“咖啡;茶;茶饮料;寿司;人食用的去壳谷物;方便面”商品上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双方在非类似商品上共存,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