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0332057号“流心美月”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流心美月 50332057

阅读:111087 2021-10-2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佛山绿语包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0332057号“流心美月”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626436号“流心月”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

  申请人:佛山绿语包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0332057号“流心美月”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626436号“流心月”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流心美月”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仅相差一字,相关公众在隔离状态下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业管理辅助;商业信息代理;职业介绍;替他人推销;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通过互联网为他人发布广告;电话市场营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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