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瑞吉咖啡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河南恒福香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先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3月17日对第47075495号“小鹿主播FAWN ANCHOR”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40797692号“小鹿潮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7056637号“小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和宣传,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并与申请人建立了一一对应关系。被申请人名下包含众多摹仿、复制申请人知名商标的商标,明显缺乏真实使用意图,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引起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的混淆误认。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官网介绍及所获荣誉;品牌介绍;网页报道及用户评价截图;代言合同及发票;招商手册;广告宣传合同及发票;开店明细及门店照片;在先案例。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存在区别,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是出于实际生产经营需要,不具有不正当目的,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带有欺骗性,不致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争议商标应予以维持注册。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提出的主要质证意见与其前述申请理由基本一致,不再赘述。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质证证据:在先案例打印件。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6月9日申请注册,2021年2月21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2类“无酒精饮料;植物饮料;能量饮料;果汁饮料;富含蛋白质的运动饮料;乳清饮料;果昔;咖啡味软饮料;啤酒;豆类饮料”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由申请人于2019年9月3日提出注册申请,2020年5月21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2类啤酒、果汁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二于2019年3月25日提出注册申请,后经驳回复审、一审和二审诉讼程序,目前该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2类咖啡、茶饮料等商品上为在先申请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的有关实体规定之中。
争议商标的显著认读汉字“小鹿主播”与引证商标一“小鹿潮玩”、引证商标二“小鹿”均含有相同的“小鹿”文字,在呼叫、文字组成及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啤酒、果汁饮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核定使用的啤酒、茶饮料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对申请人商标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对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所禁止情形予以置评。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四条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的主张因证据不足,故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