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0878649号“多彩边城”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多彩边城 50878649

阅读:125045 2021-10-2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长寿产业发展研究协会 委托代理人:云南鼎宏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0878649号“多彩边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449828号“多彩星城 etLo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

  申请人: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长寿产业发展研究协会

  委托代理人:云南鼎宏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0878649号“多彩边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449828号“多彩星城 etLo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9994288号“多彩边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0096349号“多彩黔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相关公告文件、宣传资料等光盘证据作为本案证据资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多彩边城”与各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在隔离状态下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培训;健身俱乐部(健身和体能训练);安排和组织学术讨论会;安排和组织现场教育论坛;安排和组织专家讨论会;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书籍出版;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在线出版;娱乐服务”与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组织表演(演出)、娱乐服务等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证据未体现申请商标或指定使用的服务,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各引证商标相混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0月26日

本文《关于第50878649号“多彩边城”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多彩边城 50878649》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1585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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