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罗定市佳得利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叶有量
申请人于2021年04月07日对第33640448号“卡天奇”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第9649503号“卡芙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作为自然人,申请注册了近50件商标,缺乏真实使用意图。并且,被申请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多件抄袭了他人的“鱼家香”罐头品牌、老字号“冠生园”、新加坡老字号“广祥泰”、“盛记”品牌,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大量与他人较强显著性商标近似的商标,已构成以不正当手段牟取非法利益的恶意,破坏了社会经济秩序。三、申请人通过持续使用,其品牌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若双方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二者具有某种特定关联,从而对商品来源及质量产生混淆误认,造成市场混乱,产生不良影响,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9月20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30类卷饼、调味品等商品上,于2019年6月28日获准注册。申请人于2021年4月7日对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2、申请人的引证商标在先申请及注册在第30类调味品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3、截至本案审理之时,被申请人名下共48件商标,基本申请注册在第29类、第30类商品上,其中包含第30343229号“家乐安多夫”商标、第33417414号“新加披广洋泰”商标、第33760736号“妙句篮多”商标、第34205517号“卡芙芝土枌”商标、第34517878号“冦生园蜂”商标、第34113312号“鲜得昧金枪”商标等摹仿他人“家楽”、“广祥泰”、“妙可蓝多”、“卡夫”、“冠生园”、“鲜得味”等调味品及食品商标品牌。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在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条款实施前已核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第九条为原则性规定,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诚实信用原则的立法精神已经体现在《商标法》的规定之中,我局依据《商标法》具体条款对本案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理由、我局查明事实及在案证据材料,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酱油、调味品”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调味品”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较为接近,属于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在上述类似商品上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除“酱油、调味品”以外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未构成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此部分商品上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争议商标对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质量、产地等特点没有进行超过固有程度的表示,不会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产地等特点产生错误的认识,故争议商标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是指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本案中,争议商标构成要素本身并没有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三、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了(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的立法精神在于贯彻公序良俗原则,维护良好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营造良好的商标市场环境。商标注册申请人在申请商标注册时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共的商业道德,不得以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本案中,被申请人除申请注册与引证商标相近的争议商标外,还在第29类、第30类商品上申请注册了多件抄袭模仿他人“家楽”、“广祥泰”、“妙可蓝多”、“卡夫”、“冠生园”、“鲜得味”等调味品及食品品牌的商标。被申请人的商标注册行为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此种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更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