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广东施露兰化妆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汕头市文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吴琼
委托代理人:义乌市知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5880084号“Mischief Baby care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W009839号决定,于2021年03月2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广东施露兰化妆品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其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撤销复审商标。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在2017年8月7日至2020年8月6日期间并未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合同及产品销售结算单原件。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为:申请人证据数量少,且属于自制证据,证明力度小,不符合商标使用证据的基本条件。且合同类证据无其它证据佐证其已实际履行。综上,复审商标应予以撤销注册。
经审理查明:
复审商标由汕头市施露兰化妆品有限公司于2007年1月31日申请注册,2009年12月14日核定使用在第3类“洗发液;浴液;化妆品”等商品上。2012年12月13日,经我局核准,复审商标所有人变更为本案申请人(见第1339期《商标公告》)。经续展,复审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9年12月13日。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及商标档案佐证。
本案的焦点问题为: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能否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2017年8月7日至2020年8月6日(以下称指定期间)核定使用的所有商品上进行了合法有效的使用。
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根据申请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提出的评审请求、提交的在案证据及上述查明事实,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了两份指定期间内的合同和销售结算单。其合同的付款条款明确:买方需预付30%定金,卖方收到定金后生产,其余货款买方必须交货前全额付清。买方付清全额货款后,卖方开具增值税发票给买方。而申请人并未提交买方向其预付定金的相关证据,也并无其向买方开具的对应发票予以佐证,仅凭申请人自制的销售结算单无法证明合同的实际履行。因此,申请人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核定商品上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的注册应予以撤销。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