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德尔肯微涂层防腐蚀系统(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东方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蔡继斌
申请人因第14116735号“德尔肯”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0]第Y020943号决定,于2020年11月0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蔡继斌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德尔肯微涂层防腐蚀系统(上海)有限公司申请撤销理由不能成立。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近三年内未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流程中提交的证据材料,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授权书;2、营业执照;3、公司名称变更登记通知书;4、购销合同及发票。
我局将被申请人上述证据寄送至申请人,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质证。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4年3月5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5年4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类“金属用保护制剂;涂料(油漆);油漆”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2017年03月10日至2020年03月09日(以下称指定期间)内,被申请人是否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金属用保护制剂;涂料(油漆);油漆”等全部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本案中,证据1为被申请人将复审商标许可至江苏博业涂装工程有限公司使用,许可期限自2017年1月1日至2025年4月27日,许可商品为核定使用的所有商品。证据3为江苏博业涂装工程有限公司将名义变更为江苏博业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的变更通知书,日期为2019年5月30日。证据4为在指定期间内,上述被申请人的授权公司在指定期间内与其它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及相应发票。涉及商品名称为复审商标的“金属表面处理剂(涂料)”商品。上述商品非《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的规范商品名称,但该商品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金属用保护制剂;涂料(油漆);油漆;金属防锈制剂;漆稀释剂”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场所等方面密切相关,属于类似商品,故在案证据亦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前述复审商品上进行了有效使用。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被申请人实际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应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金属用保护制剂;涂料(油漆);油漆;金属防锈制剂;漆稀释剂”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