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5013584号“颖莹柔YING YING ROU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颖莹柔YING YING ROU及图 25013584

阅读:92553 2021-10-2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周汉彬 委托代理人:北京尤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侯丰羽 申请人于2020年12月30日对第25013584号“颖莹柔YING YING ROU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一、被申请人大规模反复抄袭、模仿和抢注申请人和其他品牌的行为具有明显恶意。被申请人除申请注册争议商标…

  申请人:周汉彬

  委托代理人:北京尤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侯丰羽

  

  申请人于2020年12月30日对第25013584号“颖莹柔YING YING ROU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一、被申请人大规模反复抄袭、模仿和抢注申请人和其他品牌的行为具有明显恶意。被申请人除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外,还在数十个商品类别上申请注册了8000多件商标,明显超出了其正常的经营需求,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扰乱商标注册管理秩序,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278595号“莹柔Ying Rou”商标、第6016434号“莹柔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三、申请人是国内具有较高知名度“莹柔”系列商标的真正权利人,最早于1998年在针织衣服等商品上使用引证商标,经过长期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损害了申请人的现有在先权利,并构成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抢注。四、被申请人明知申请人在先商标的知名度,仍在类似商品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构成与申请人存在其他关系的抢注。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列表。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6月27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于2018年6月28日获准注册。申请人于2020年12月30日对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2、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一、二在先申请及注册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现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3、至本案审理之时,被申请人名下申请注册了8399件商标,其中包含第16096233号“欧莱香”商标、第16096382号“奥妙姿”商标等。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在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条款实施前已核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为原则性规定,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诚实信用原则的立法精神已经体现在《商标法》的规定之中,我局依据《商标法》具体条款对本案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理由、我局查明事实及在案证据材料,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较为接近,属于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同时在上述类似商品上使用,容易使消费者误认为争议商标系申请人引证商标的系列商标,从而造成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领带、皮带(服饰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未构成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不类似商品上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本案中,申请人并未提出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权利的内容,且未举证。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申请人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将“莹柔”作为商标使用在“领带、皮带(服饰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且具有一定影响。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除代理、代表关系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申请人商标存在而注册争议商标的关系,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四、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争议商标对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质量、产地等特点没有进行超过固有程度的表示,不会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产地等特点产生错误的认识,故争议商标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五、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了(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的立法精神在于贯彻公序良俗原则,维护良好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营造良好的商标市场环境。商标注册申请人在申请商标注册时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共的商业道德,不得以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本案中,被申请人除申请注册了与引证商标相近的争议商标外,其名下共8300余件商标,其中还包含“欧莱香”商标、“奥妙姿”商标等摹仿他人在先商标的情形。被申请人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且其并未提交上述商标使用或已准备投入使用的证据,被申请人上述行为已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不正当地占用了商标资源,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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