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8255184号“rude beauty”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rude beauty 38255184

阅读:137424 2021-10-2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鲁德化妆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鸿方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义乌市碧蕙化妆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0年12月14日对第38255184号“rude beauty”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Rude ”商标是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被申请人在明知“Rude”…

  申请人:鲁德化妆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鸿方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义乌市碧蕙化妆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0年12月14日对第38255184号“rude beauty”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Rude ”商标是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被申请人在明知“Rude”商标系申请人所有的情况下仍申请注册争议商标,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构成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商标的抢注。二、被申请人作为同行业竞争者,其实际销售了申请人的“Rude ”品牌化妆品,具有攀附申请人知名度的恶意,同时申请人存在抄袭他人知名品牌的行为,若争议商标继续存在于市场,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有违诚实信用原则。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官网截图;2.申请人“Rude ”化妆品在电商平台的销售记录;3.生产“Rude ”化妆品的声明函;4.在其他国家及地区的商标注册情况;5.被申请人工商信息及被申请人经营“Rude ”化妆品的截图;6.被申请人抢注海外知名品牌的资料;7.“Rude ”的常用中文释义截图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5月17日申请注册,经异议程序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化妆品等商品上,其注册公告刊登在第1710期(2020年9月7日)《商标公告》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被申请人名下有10件商标,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还申请注册了“FOR MY LOVE MAC”(雅诗兰黛集团旗下品牌)、“BAIM”(欧莱雅集团旗下品牌)、“THE NICE DAY STARTS FROM HUDA BEAUTY”(阿联酋迪拜美妆品牌)、“ZOEVA BEAUTY”(德国彩妆品牌)等与他人具有较强独创性的商标相同或近似。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属于商标注册的总则性条款,我局将依据当事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进行审理。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申请人使用在化妆品商品上的“Rude”商标已具有了一定的影响力。同时考虑到本案被申请人作为化妆品外贸电商行业的经营者,在申请人“Rude”商标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情况下,被申请人理应知晓申请人“Rude”商标的存在,基于以上情况下被申请人在化妆品、洗发液商品上申请注册与申请人在先使用的“Rude”近似的争议商标,其主观意图难谓正当。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具有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本身的图形、文字或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争议商标不属于上述条款所指的情形,申请人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所提请求我局不予支持。

  由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知,争议商标完整包含了申请人的“Rude ”商标。由我局审理查明2可知,被申请人名下有10件商标,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还申请注册了“FOR MY LOVE MAC”(雅诗兰黛集团旗下品牌)、“BAIM”(欧莱雅集团旗下品牌)、“THE NICE DAY STARTS FROM HUDA BEAUTY”(阿联酋迪拜美妆品牌)、“ZOEVA BEAUTY”(德国彩妆品牌)等与他人具有较强独创性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由证据5可知,被申请人在“义乌购”平台上开设了一家外贸彩妆店铺,被申请人作为化妆品行业的经营者,其申请注册上述商标的目的难谓正当,其注册行为不仅妨碍了其他经营者的正常使用,也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0月26日

本文《关于第38255184号“rude beauty”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rude beauty 38255184》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1580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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