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陈周宜
被申请人:广州云山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0年12月21日对第2124584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中间的图形是佛教中的种子字,围绕种子字一圈的是六字大明咒,是悉昙梵文的书写字体,是佛教中具有信仰观世代表性的咒语。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严重伤害了信仰佛教人士的感情,造成了不良影响。综上,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1、经书《观世音菩萨六字大明咒集要》;2、经书《佛教小百科21》;3、六字大明咒。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广州殊美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8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8年11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1类瓶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27年11月6日止。2019年11月27日转让至本案被申请人名下。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在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条款实施前已核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申请人提出的关于争议商标会产生不良影响的主张,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进行审理。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争议商标与六字大明咒近似,六字大明咒是佛教观世音菩萨心咒,争议商标作为商标使用有伤宗教感情,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