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9652325号“卜乇工”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卜乇工 19652325

阅读:64338 2021-10-2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福山醸造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辽宁新商政国际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上海骧腾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02月25日对第19652325号“卜乇工”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被申请人是申请人在中国的总代理商,早在2015年就开始接触申请人并有意向在中国经销申请人生产的“…

  申请人:福山醸造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辽宁新商政国际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上海骧腾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02月25日对第19652325号“卜乇工”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被申请人是申请人在中国的总代理商,早在2015年就开始接触申请人并有意向在中国经销申请人生产的“卜乇工”酱油商品,2017年被申请人正式与申请人订立购买合同购买“卜乇工”酱油,并作为总代理商在中国销售,被申请人恶意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3141331号“卜乇工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三、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以及在日本注册的“卜乇工”商标经过长期且大量的在先使用,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上述事实和理由,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如下主要证据:

  1、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商业往来的证据;2、“卜乇工”商标使用、知名度和荣誉证据、日本第4412853“卜乇工及图”商标和第5931145号“卜乇工”商标注册证。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4月15日申请注册,经审查于2017年6月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调味品;调味酱”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由申请人于2013年8月26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审查于2015年2月14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酱油;调味料”等商品上。

  以上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根据当事人的事实、理由及请求,我局对本案的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一、关于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本案中,争议商标文字与引证商标文字部分均由相同的日文片假名“卜乇工”构成,于消费者的整体印象上不易形成区分,因此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调味品;调味酱;酱油;醋;食盐;调味料”六项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酱油;调味料”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在其余商品上,两商标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援引了《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条以及第三十二条后半段“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主张被申请人与其存在业务往来关系以及其“卜乇工”商标经过长期且大量的在先使用,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关于该项主张我局认为,《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条以及第三十二条后半段都是对未注册商标予以保护的条款,鉴于申请人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调味品;调味酱;酱油;醋;食盐;调味料”商品上已在先注册了引证商标,且其在先商标权益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给予保护,故在前述六项商品上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条以及第三十二条后半段的规定审理。

  另外,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知,其主营商品为酱油,申请人在本案中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其在争议商标指定使用“食用芳香剂;甜食;谷类制品;以米为主的零食小吃”商品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在先实际使用了与“卜乇工”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已具有一定影响,故本案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条以及第三十二条后半段的规定。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调味品;调味酱;酱油;醋;食盐;调味料”六项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其余商品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0月26日

本文《关于第19652325号“卜乇工”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卜乇工 19652325》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158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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