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苏星明米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1874354号“老娘舅星禾米”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568204号“老娘舅”商标、第10846770号“老娘舅”商标、第33372512号“老娘舅”商标、第36792015号“老娘舅”商标、第50232152号“老娘舅”商标、第51500187号“老娘舅 杨家正品”商标、第51006209号“老娘舅”商标、第48018030号“老娘舅”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用于指定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三、引证商标一、二、五至八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四、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五、已有多个类似商标成功并存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
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我局依法撤销(见第1760期《商标公告》),且至本案审理时,该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一已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2、引证商标二经我局作出的撤销复审决定,在“谷类制品;米粉(粉状);豆粉”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3、引证商标五为在先申请商标。
4、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六经我局作出的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
5、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七因与在先权利相冲突已被我局发出的《驳回通知书》驳回其注册申请,并未获得商标专用权,现为无效商标。引证商标七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6、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八经我局作出的驳回复审决定,在“糖;糖果”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引证商标八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麦乳精;茶;面包”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包含“米”,将其使用在“大米;米”以外的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种类等产生误认,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五、八显著识别文字均为“老娘舅”,呼叫读音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谷类制品;糕点;以米为主的零食小吃”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五、八核定使用的“谷类制品;面包;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五、八在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五、八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引证商标六的驳回复审决定尚未生效,商标权利未确定,其商标状态对本案的审理结果不产生实质性影响,我局对申请商标是否与引证商标六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予评述。
在案无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列举的已注册商标与本案情形不同,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可以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