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苏星明米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720576号“四季崇岛”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系列商标的延伸保护注册,与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253860号“四季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整体外观、呼叫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的复审商品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四季崇岛”与引证商标“四季岛”仅个别汉字不同,呼叫读音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大米;糕点;以米为主的零食小吃”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谷类制品;谷粉制食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列举的已注册商标与本案情形不同,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可以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