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3551060号“悟道见行”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悟道见行 53551060

阅读:82395 2021-11-2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深圳市品尚汇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超慧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551060号“悟道见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悟道”在佛教中虽有领会佛理的意思,但是也有泛指领会道理的意思,在日常生活中应用广泛,不至于伤害到宗教人士的感情。二、同…

  申请人:深圳市品尚汇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超慧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551060号“悟道见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悟道”在佛教中虽有领会佛理的意思,但是也有泛指领会道理的意思,在日常生活中应用广泛,不至于伤害到宗教人士的感情。二、同类商标中,有众多包含“悟道”的商标得以注册。三、申请商标指定的酒类产品针对的消费群体不是宗教人士,而是大多数不信教的人群。综上,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现代汉语词典》释义;类似商标档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包含的“悟道”为宗教用语,作为商标用在指定的“烧酒;黄酒;青稞酒”等商品上,易伤害宗教人士感情,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列举的已注册商标与本案情形不同,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可以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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