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大连高新区新阳外语培训学校
委托代理人:辽宁瀛大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0765597号“新阳”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731404号“新阳”商标、第10939260号“新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经无效宣告程序予以宣告无效(见第1734期《商标公告》)。引证商标一、二已为无效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