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安吃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航佳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407557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9091752号“易航海 EASY NAVIGATION及图”商标、第4457354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整体外观、设计风格上差异显著,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推广,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综上,申请商标的复审商品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的图形部分在构图要素、整体视觉印象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发光式电子指示器;无线电设备”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GPS导航设备;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发光标志”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案无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