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4055467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图形 54055467

阅读:91594 2021-11-2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北京安吃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航佳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405546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9107058号“易航海 EASY NAVIGATI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

  申请人:北京安吃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航佳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405546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9107058号“易航海 EASY NAVIGATI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设计风格上差异显著,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推广,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综上,申请商标的复审服务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显著图形部分在构图要素、整体视觉印象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项目研究;计算机编程;化妆品研究”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设计;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技术研究”等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在案无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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