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一得阁投资(山东)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腾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4119524号“一得造物”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922310号“得一”商标、第7524167号“一得阁”商标、第38282673号“一得阁”商标、第38030192号“一得阁 百姓美术馆”商标、第38008360号“一得阁”商标、第16892161号“一得堂”商标、第19774457号“一得楼”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七)在整体外观、构成内容上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显著认读中文“一得”与引证商标一至七的显著认读中文“得一”、“一得”在汉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印象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绘画和书法用纸;描图图样;图画;包装纸”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核定使用的“纸;图画;宣纸”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场所、消费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在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