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山市云鸥电器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博利雅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50937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166095号“DOYLE及图”商标、第9699019号“图形”商标、第3605258号“S”商标、第5678193号“江帆及图”商标、第17138042号“斯波特及图”商标、第8538183号“Sashi及图”商标、第10074293号“SUREME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七)在元素构成,整体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都不相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经与申请人形成唯一的对应关系。综上,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产品照片、宣传单页;申请人在淘宝、京东网站的销售宣传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的图形在整体外观、构成要素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淋浴热水器;灯;水加热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核定使用的“弧光灯;太阳能收集器;加热装置”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在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的对应关系,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