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西安市雁塔区火霞霞百货店
委托代理人:苏州卫标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147507号“RIVERSAN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905211号“沙河高尔夫球会 Sand River Golf Club”商标、第50763553号“沙河高尔夫球会 Sand River Golf Club”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已被提起申请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引证商标二已被驳回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
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处于撤销复审程序中。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经我局发出的《商标部分驳回通知书》,初步审定在第42类“测量;材料测试;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艺术品鉴定”上使用该商标的注册申请;驳回在“建筑制图;建设项目的开发;技术研究;服装设计;工程学”上使用该商标的注册申请。引证商标二的初步审定公告日晚于申请商标申请日。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两个常见单词“RIVER”、“SAND”组成,与引证商标二的显著认读英文“Sand River”呼叫读音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出租;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软件更新”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引证商标一处于撤销复审程序中,商标权利未确定,其商标状态对本案的审理结果不产生实质性影响,我局对申请商标是否与引证商标一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予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