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常州戈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常州上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991681号“GONPED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728884号“GO-PE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整体含义、呼叫发音等方面存在巨大差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综上,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独立认读字母组合“GONPED”与引证商标“GO-PED”在字母构成、呼叫、整体视觉印象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动运载工具;电动摩托车;架空运输设备”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低座小型摩托车;摩托车;运载工具用踏板”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案无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