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吉林省桑浦切削刀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超人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262658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480413号“L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处于撤三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显著部分、外观上完全不同,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表现手法、设计风格、构图特点等方面均较为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市场营销研究;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