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妍美护肤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宏来专利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深圳分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901562号“花颜皙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245700号“花颜溪”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且引证商标已被提起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认读文字“花颜皙”与引证商标文字“花颜溪”呼叫相同,在整体认读印象上相近,两商标整体不易区分,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化妆品”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化妆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1月29日